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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请律师需自我保护

鼎言商旅网 2006年8月5日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诉讼首先想到的是聘请律师,特别是老年人往往会把律师看成是救难的天使,因此签订合同,商谈费用常常完全信任律师安排,他们一般只想到律师具有维权的专业技能,却忽视了另一面的商业赚钱行为。

  “协议收费”暗藏陷阱

  早在2001年,本市就颁布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对律师的办案收费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如果委托人不了解或不坚持要求按政府指导价执行收费,那么律师往往大多实行协议收费,这就在貌似公平的背后,设下了一个多收费的陷阱,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许多当事人事前对条款规定没有看清、弄懂就签上姓名,这时往往就已挨了对方事先准备好的温柔一刀。代理费用少则数千,多则数万,而这仅是非常普通的民事案件,对涉及标的大的房产、遗产、珠宝、古玩等案件,其代理费用更是极其昂贵。即使当事人事后发觉被超标准多收了费用,往往也很难索回,其原因就在于当时对律师提供的服务费是“经双方协商”确定,而不是根据政府的指导价格规定执行,因此,吃的是“哑巴亏”。

  指导价格未入合同

  闸北区李老伯的房产纠纷案就是其中一例,前年他因子女侵占房屋产权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该房屋的市场价为60万元,他付了2.9万元代理费,3000元办案费。官司虽然赢了,但事后李老伯看到《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算,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5%。”根据这条标准计算,律师费应该最多为9000元,李老伯觉得律师多收了2万元,便到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然而根据他与律师签订的服务合同,收费是经“双方协商”确定,并没有写明按国家指导价的规定执行,所以他想要回多支付的相当于一年半养老金的钱是不太可能了。其原因是,《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指导价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李老伯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根据指导价格的规定执行收费时,才能要回多付的钱款。

  提供服务漫天要价

  家住普陀区宜川路的张老先生前年因儿子侵犯居住权,委托律师办理户口强制迁移事项。令他气愤的是律师只写了一份户口强制迁移申请书交到警署就索要了3000元,委托事项最后还没有办成。老张除支付了代理费外,还支付给律师1000元车旅费,对方不给凭证更不开发票,而整个办案过程律师也就去了两次法院,满打满算车旅费也用不了300元。

  “风险代理”像分财产

  家住北京西路的赵老伯一项技术专利被一家公司窃取冒用,他请律师追究对方违法所得和赔偿损失,于是双方订立了风险代理合同,按实际得到赔偿数额的40%支付律师费用,而且其中还不包括调查费、取证费、差旅费、资料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可等到诉讼结案一算,赵老伯得到的还没有律师多。为此赵老伯感到纳闷:“律师的风险真有这么高的价值吗?这倒像在分割财产。”

  一位法学专家直言不讳地说:“事实上,现在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时主要还是从商业利益出发。”据分析,老年人之所以会成为“盘剥”对象,除了他们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知之不多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办事心切和不敢与律师较真的心理障碍,生怕和律师讨价还价会影响办案质量。因此,有关专家奉劝老年人聘请律师不要操之过急,还是应当“货比三家”,对收费问题和办案大致过程尽量问清楚、搞明白,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遭到损害。